建议:
一、防尘
1、加强职业危害防护的培训提高全员职工对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认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煤矿安全规程》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定做好职业病的防治。
2、按照《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的规定,加强对作业工人进行职业病防护用品维护方面的培训,监督作业人员对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及时更换过期防护用品。
3、企业应当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督促其正确使用。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防尘等个体防护用品。
4、主要运输巷、上山与下山、采区运输巷与回风巷、回收工作面运输巷与回风巷、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卸载点等地点必须敷设防尘供水管路,并安设支管和阀门及喷雾装置。
5、井下煤仓(溜煤眼)放煤口、输送机转载点和卸载点等地点,必须安设喷雾装置或者除尘器,作业时进行喷雾降尘或者用除尘器除尘。
6、维修工作面回风巷应当安设风流净化水幕。
7、当掘进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时,必须停止作业。
8、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井下工作:
(1)活动性肺结核病及肺外结核病。
(2)严重的上呼吸道或者支气管疾病。
(3)显著影响肺功能的肺脏或者胸膜病变。
(4)心、血管器质性疾病。
(5)风湿病(反复活动)。
(6)严重的皮肤病。
(7)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井下工作的其他疾病。
(8)癫痫病和精神分裂症患者严禁从事煤矿生产工作。
9、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吸声、减振、减少接触时间等措施降低噪声危害。
10、加强对各转载点喷雾的检查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
11、加强对个人防尘用品佩戴的监督,在粉尘作业场所作业或巡检时,必须正确佩戴防尘防护用品。
二、防噪声
(1)加强对个人防噪声用品佩戴的监督,在噪声作业场所作业或巡检时,必须正确佩戴防噪声用品。
(2)尽量缩短每班作业人员实际接触噪声时间,休息时应离开噪声环境,以恢复听觉疲劳。
(3)加强高噪声设备的检维修,对轴承等运转部位及时加注机油、润滑脂等。 |